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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并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毁损的家庭财物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1-29 浏览:0
导读: [案情] :梁三俊,男。 :原慧莲,女。 1996年12月5日,原告梁三俊与被告原慧莲登记,婚后生有一女,取名梁佩琴,现年四岁,随梁三俊生活。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农历3月19日晚,原慧莲

[案情]
:梁三俊,男。
:原慧莲,女。
1996年12月5日,原告梁三俊与被告原慧莲登记,婚后生有一女,取名梁佩琴,现年四岁,随梁三俊生活。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农历3月19日晚,原慧莲因与梁三俊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用家中剪刀和刀片将家中电器、家具、灶具、衣物等予以不同程度的毁坏,并将家中存放的30条公主烟、7条桂花烟和1条蝴蝶泉烟全部捣烂。当晚被告离家出走。事后,梁三俊于5月9日向孝义市公安局报案。同年5月14日,孝义市公安局兑镇刑警中队原慧莲进行询问,原对毁坏家中财物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该局委托孝义市物价事务所对被损坏的家庭财物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总价值7540元,其中原慧莲陪嫁物价值1524元。2000年2月1日,孝义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对原慧莲,并提出意见移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但检察院未立案。2001年1月10日,梁三俊向孝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原慧莲,婚生女由我,并由被告赔偿毁坏财物之损失7540元。
被告原慧莲答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完全同意。我一气之厂毁损家中一部分衣物是事实,其他是以前双方吵架时碰坏的。损坏的财物都是结婚时双方家长赠送的,是共同财产,没有侵犯原告的利益,不存在赔偿责任、离婚后女儿可以随原告生活,但必须我随时看望女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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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发展到被告毁坏家中财物并离家出走,双方积怨较深,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应准予。被告因家庭矛盾故意毁坏家庭财物,有明显过错,严重侵犯了属原告部分所有的家庭财产权,属,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有明显过错,故在分割时应少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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