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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集体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2-07 浏览:0
导读: 【集体劳动合同范本】已签集体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简要案情 2007年10月,何雄才到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在工作期间双方未单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与煤矿工

【集体劳动合同范本】已签集体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简要案情 2007年10月,何雄才到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在工作期间双方未单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与煤矿工会签定了集体劳动合同,并从2008年1月起开始为何雄才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08年10月。2008年11月23日,何雄才在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财务处结帐后自动离职。2008年12月,何雄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支付二倍工资共18000元。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不支付何雄才每月二倍工资共18000元。法理评析 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虽然没有与何雄才个人单独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与该煤矿工会签定了集体劳动合同,该集体劳动合同已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何雄才在知道集体合同存在的情形下,没有向单位提出异议,应视为对集体劳动合同的承认,其与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集体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况且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也从集体劳动合同签定之日起按时向何雄才支付了工资,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直到其自动离职时止,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何雄才自动离职后,以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未与其单独签定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共18000元没有法律根据,其请求法院不应支持。据此作出前述判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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