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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房产,未登记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2-13 浏览:0
导读:协议分房产,未登记是否有效 作者: 王树德律师 风险提示: 双方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尚未解除。后双方因发生争议到法院请求离婚,已经不能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

协议分房产,未登记是否有效
作者: 王树德律师

风险提示:


双方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尚未解除。后双方因发生争议到法院请求离婚,已经不能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离婚协议不予采纳。对此,律师建议,签订离婚协议以后立刻办理离婚登记,登记以后再履行离婚协议,以防一方反悔。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隔阂。双方有婚后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2008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某与李某,张某某给李某十万元,李某同意不再向张某某要其他任何财产,包括商品房;李某拿到十万元后就同意离婚。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0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属于的商品房。
张某某答辩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自己也已经履行了,向支付了十万元。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
经评估公司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诉争房产市场价为56万元。房屋贷款尚有20万元未偿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故依法准许。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财产便于分割的角度,在扣除所欠贷款后,由向原告支付房产折价款,房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具体数额参照报告确定。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十万元,应在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房产折价款中予以抵扣。
关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由于双方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签订的背景已经发生变化,且原告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协议内容已经无法代表发生后双方的真实意思,被告关于离婚协议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承担房产的权利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折价款未支付部分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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