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辽宁籍女子周淑珍以谈恋爱为名,诈骗男事主陈先生共计人民币4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判处周淑珍9年6个月,2年,并处人民币1万元。
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间,人周淑珍在未与丈夫金某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谎称单身并使用假名周士义与被害人陈先生进行交往,以许诺结婚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虚构生意需要资金等事实,在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陈先生钱款。2007年12月6日,被告人周淑珍将被害人陈先生房屋所得的第一笔贷款30万元转入其父亲账户;2008年间,被告人周淑珍以家人生病瘫痪需要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陈先生的第二笔贷款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11月以后,被告人周淑珍以拒绝接听电话、关机并停机等方式与被害人陈先生失去联系。2009年2月7日,被害人陈先生发现被骗后报警;2010年3月16日,民警通过旅店布控将被告人周淑珍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周淑珍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辩称她没有诈骗陈先生,是他自愿帮自己支付做生意、为母亲看病等的费用。检察官则当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淑珍的母亲身体并无疾病,所谓母亲患病纯属被告人虚构的事实。被害人陈先生也当庭详细陈述了被告人以结婚为诱饵骗取其信任,进而编造理由要求其抵押房屋取得贷款后卷走钱财的事实。陈先生还表示,由于赃款始终未能追回,银行一直在向自己追债,房屋也即将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人周淑珍辩称是陈先生主动提议抵押房屋借钱给其,但其与被害人陈先生交往时间不长,陈先生在未得到任何许诺的情况下自愿将并将钱款交给其的做法显然与常理不符;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淑珍使用虚假身份证和姓名与被害人陈先生进行交往,并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自称单身,且经向社区民警核实其母亲身体状况良好,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淑珍主观上具有非法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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