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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诉请分割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2-21 浏览:0
导读:李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因性格不和,后李先生认为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继承的房屋有自己的份额,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房屋。丰台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称,2003年1月20日他与王
李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因性格不和,后李先生认为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继承的房屋有自己的份额,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房屋。丰台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称,2003年1月20日他与王女士登记,因性格不和于2009年7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自己生活困难在外租房居住。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曾于2007年依法继承了位于丰台区的两间房屋。上述房产为,离婚时未分割。现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均分割位于丰台区的两间房屋,诉讼费由承担。

庭上,被告王女士辩称,诉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她继承父母的遗产,并且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两人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王女士于2003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2008年,法院判决由王女士继承了诉争房屋。2010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约定内容为:双方在离婚时存在的在女方名下的诉争房屋,双方均同意,该两间房屋全部归乙方(王女士)所有,甲方(李先生)不享有份额,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下方有王女士的签名和李先生捺的手印,李先生对手印提出异议,但拒绝做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商约定,以后又对诉争的房屋进行了约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李先生虽对其在协议书中的手印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相驳的证据,故其要求平均分割位于丰台区的两件房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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