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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交通肇事引发交强险纠纷保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2-23 浏览:0
导读: 丽园小区门口的惨烈车祸 小丞丞是个聪明机灵的3岁男孩,但在2008年8月1日晚,这个健康活泼的小生命却戛然画上了句号。这天晚上7时许,妈妈和她的表妹带着小丞丞来到居住的章丘市明水街道办桃花街丽园小区门口玩耍,姐

丽园小区门口的惨烈车祸

小丞丞是个聪明机灵的3岁男孩,但在2008年8月1日晚,这个健康活泼的小生命却戛然画上了句号。这天晚上7时许,妈妈和她的表妹带着小丞丞来到居住的章丘市明水街道办桃花街丽园小区门口玩耍,姐妹二人在小区门口的马路边聊天,小丞丞则在她们的身边玩滑板车,突然冲过来一辆白色小轿车,人们在听到嘭的一声撞击声后,发现姐妹俩一左一右躺在了小轿车的前面,而刚刚还坐在滑板上的小丞丞,小小的身体无声无息地躺在的小轿车的车身后,鞋子、滑板甩在了一边。一辆顺向停放的轿车则被撞得移动起来。人们看见,肇事小轿车的驾驶座上,坐着的是一名女司机。反应过来的人们赶紧打110报警,但那名造成这场一死二伤、两车毁损大祸、出事后始终没有下车的女司机却在混乱中不见了。

事后,人们得知,这名女司机是当地医院的一名儿科医生李某。

8月1日,对于小丞丞及其家人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而对于肇事者李某来说,则是乐极生悲的一天。

这天,43岁的李某下午歇班,上午,她便约好了同事、朋友中午一起吃饭。11点30分左右,李某开着自己的白色富康小轿车,载着一男一女两名同事,来到就餐的饭店,与另一名男性友人会合,开始了快乐的午餐。席间,白酒助兴,李某喝了大约2两。下午2点左右,四人酒足饭饱,又一起到KTV一展歌喉,唱歌时,还要了十瓶啤酒,李某表示自己没喝。下午四时许,从KTV出来的四人意犹未尽,又一起来到一家炒鸡店,先打了一会儿扑克,然后吃饭喝酒,据李某后来交待,她喝了大约一瓶啤酒。饭毕,李某及同事与那名男性友人道别,由男同事开车,拉着李某及女同事返家。车先到了男同事宿舍,男同事下车后,李某坐上了驾驶座,拉着女同事,掉转车头沿桃花山街由南往北行驶。后来,“我接了个电话,就想靠右停车”,等她发现路边有人,想踩刹车时,却一脚踩在了油门上,车发出的撞击声,让她那名刚刚拐进宿舍院门的男同事也远远地听到了。

失踪一夜的肇事者

事故发生后,发现闯了大祸的李某没敢下车,但她没有报警,而是坐在车上给家人、同事打起了电话。先是给丈夫打,手机关机,又给对门邻居打,打通后让邻居告诉丈夫自己撞人了,并让邻居到现场看看,然后,她下车离开了现场。“记得撞了个小孩,挺厉害”,“当时吓坏了,害怕伤者家属打我,就走了。”

从现场走开后,李某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我当时脑子糊涂了”,就在马路上走。考虑到伤者肯定要到医院救治,李某便给车祸时坐在副驾驶座上、车祸后先自己离开现场的女同事及另外的同事打电话,让他们到急救室看看,当被告知小孩死亡后,她吓得哭了起来。根据她的说法,这天夜里,从事发到第二天早上被丈夫单位老师在马路上找到的十多个小时里,她不知身在何方,一直不知所措、漫无目的地走在马路上。

李某丈夫单位的同事找到了她,并将其带回了她自己的家中。

8月2日上午7时30分许,李某在丈夫及丈夫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到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中午,李某被刑事拘留。8月7日,当地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8月15日,李某被依法逮捕,10月17日被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李某以交通肇事罪,并因有自首,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等情节,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刑事诉讼过程中,小丞丞的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11月6日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小丞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万元;一次性赔偿小丞丞之母伤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50万元,并承担小丞丞之母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方不再要求其他民事赔偿。

另外,法院查明,李某与顺向停放被撞的轿车车主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车主车辆损失费用1700元,车主不再追究李某的其他民事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之诉

2009年4月17日,李某向章丘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22000.00元。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李某于2007年12月28日在被告处为自己所有的轿车投保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原告支付保险费945元。2008年8月1日驾驶投保车辆在丽园小区门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多次委托人员进行理赔,但被告方一直借口种种理由不予理赔,也拒绝出具拒赔书,相关工作人员推来推去,为此,李某向法院提出了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122000.00元等诉讼请求。

对此,被告平安保险章丘公司辩称:2008年8月1日,原告与他人自中午至晚上多次饮酒,酒后驾驶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事发后,原告逃离现场,直到次日才到案,未能进行酒精检测。原告醉酒驾驶且肇事逃逸,构成严重违约,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负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对于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等提供证据证明的法定义务,如因原告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未能进行酒精检测,一切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被告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为自己的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之间存在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赔偿伤亡人员的损失后,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保险理赔金121355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系醉酒驾驶且肇事逃逸,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7月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121355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

几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2009年8月15日,保险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在上诉状中,保险公司提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法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关于被保险人的协助和证明义务,这种义务的违反对于侦查机关无法实施酒精检测、保险人无法正常查勘理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后果只能由被上诉人承担。法律明确规定以受害人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被保险人并非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本案只牵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并不牵扯对受害第三者的保护问题,本案受害人通过民事赔偿已经得到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基于自己的不法行为,是承担自己的责任,在受害人未要求上诉人承担抢救费用的情况下,不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当然也不发生不法行为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一般认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同的是,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除了具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外,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则引出了目前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颇具争议的话题,也因此,在法院判决中,出现了相似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形。这几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是:

其一,在受害人未要求保险人承担抢救费用的情况下,不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反过来,是不是发生具有法定和约定不法情形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问题

其二,交强险以保护受害人为宗旨,被保险人并非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受害人既然通过民事赔偿已经得到了保护,具有法定和约定不法情形的被保险人是否该得到保护

其三,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负有停车报警、保护现场的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等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以上均是被保险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先行履行的义务。同样,对损失的可保性质和可保范围进行调查、核定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基本权利,那么,这一基本权利是否因保险的强制性而被否定

另外,对于类似的案件,是不是还应该有社会公序良俗的考量

目前,上诉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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