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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3-21 浏览:0
导读: 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产品供给,二是减少农民收入波动,增进农民福利。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目标有所侧重,发达国家侧重于后者,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主要侧

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产品供给,二是减少农民收入波动,增进农民福利。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目标有所侧重,发达国家侧重于后者,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主要侧重于前者。当前必须尽快建立财政支农型农业保险体系,利用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推动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普及与完善,建立一个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符合中国特色的具有在中国特点的农业保险制度。

综观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历程,运用保险机制为农村和农业发展服务是国际通行做法,许多国家实施政府干预的措施主要有:实施农业保险立法;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农业保险或对私营保险公司、组织提供财政补贴,管制农业保险价格;对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税收减免。国家的财税支持是国外农业保险的普遍特征。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必须加大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支持方式

我国20多年的农业商业保险试验得出了与世界各国同样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走纯商业化道路,政府必须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

现在,虽然多个省市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不少财政补贴措施,但是中央还没有出台系统地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措施,尤其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义务。近年中央财政收入呈现强劲的增长态势,已经基本具备对农业保险的扶持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行倾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农业保障机制,改变过去财政补贴目标的短期性、补贴方式的模糊性和补贴对象、数额的随意性,建立健全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的长期和稳定的制度。

1.财政给予农民保费补贴。保费补贴根据对象确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今后以丰补歉。建立保费分摊机制,中央财政负责25%,地方财政负责25%,其他由龙头企业和农户自己缴纳,尽量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财政对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费用补贴。要兼顾政策需要和效率原则,建立责任制约机制,不宜采取“大兜底”的方式。目前可按保费的5%进行补贴,以后补贴额逐步增加到保费的20%。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财务上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滚动累存。其盈利不弥补其他保险项目的亏损,不用于发放员工奖金福利。

3.财政补贴应找准“农户愿接受,公司不亏损,财政能承受”三者的平衡点,先保农业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同时,应以补偿旱、涝、冰雹、病虫害等自然损失为主。在补贴方式上,应先确定一个重点补贴的目率,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或者龙头企业可适当提高补贴幅度,降低农户保费支付压力。在经济较发达,财政实力强的地区可以进行农业收入保险试验,为我国农业保险长期目标服务。

4.赔付封顶,建立超赔付风险分摊机制。赔付总额限定在保费的5倍以内。赔付总额在保费2倍以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赔付总额在保费的2倍以上3倍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和财政按1:1比例分摊;赔付总额在保费3倍以上5倍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和财政按1:2比例分摊。保险公司对损失超过保费5倍以上的部分不再负责。

5.国家建立巨灾准备金,对巨灾承担最后保险

人的责任。巨灾准备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部分农业保险年度经营盈余;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国家设立某种农产品专项风险基金,与保险公司共担大灾风险。如国家从粮食调入省份收缴一部分财政费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保证粮食产区的农业稳步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农业保险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争取中央财政配套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安排农业保险专项经费,以实施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和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县、乡财政干部的信息调查和稽查作用,减少财政补贴的浪费。同时,保费补贴和业务费用补贴要体现产品差异和地区差异。政策性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对保费和业务费用实行高补贴政策,以提高参与率,分散风险;商业性保险实行自愿保险,对保费和业务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应高于东部。

充分发挥税收对农业保险的推动作用

我国目前只对种、养两业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没有其他的税收优惠。这表明税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还有很大的空间。建议对农业保险进一步加大税收方面的优惠: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除了免缴营业税外,还免征企业所得税,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利润空间,提高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2.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返还部分计入公司大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对农业再保险实施税收优惠。具体步骤上可考虑由中国保监会牵头,与相关部门以法规形式确定再保险业务的政策性,然后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税收减免政策,并规定减免的税金纳入农业再保险责任准备金[3].鼓励实力较强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建设,建立多重风险保障机制,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经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

4.还可因地制宜,从流通环节适当征收农产品保险税、费,以补充农业保险基金,鼓励农业保险的有效发展。

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积极推广农业技术,加强农业风险防范设备建设;允许将农业保险费列入生产成本,通过价格机制,将农民缴纳保费的一部分转移给社会公众;把农业保险与农业项目扶持、农村信贷资金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以工带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允许农业保险基金投资优良证券品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开发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保险新产品,为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提供信用升级担保,以农产品期货价格指导保险公司经营;救灾方式逐步向政策性农业保险过渡[4].

扶持农业保险事业有利于化解“三农”问题,是构建农业生产保障体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应当把握机遇,从长计议,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下,发挥农民和商业机构的积极性,推进城乡社会互助,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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