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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被儿子逼迫与离婚儿媳打官司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3-27 浏览:0
导读:老汉被儿子逼迫与儿媳打官司2008年01月24日儿媳拆掉公公的老屋建新楼,离婚后有没有份昨天下午,刚和前夫打完离婚官司的黎某再度和公公在广州中院打起房产官司。不料,媳妇的人却在庭上抛出公公的纸条:“我本人不同意
老汉被儿子逼迫与儿媳打官司

2008年01月24日

儿媳拆掉公公的老屋建新楼,离婚后有没有份昨天下午,刚和前夫打完离婚官司的黎某再度和公公在广州中院打起房产官司。不料,媳妇的人却在庭上抛出公公的纸条:“我本人不同意上诉,是我大仔逼我”,指大伯强迫公公告媳妇;而公爹的律师怒斥:“原、串通!”

儿媳与公公建楼

1993年,黎某经介绍与南沙人朱某。1997年经公公同意,她出资13万,公公出资3万元,将属公公的南沙区塘坑村的旧房拆掉,在原址改建为3层楼房。新建房后新房没有进行所有权登记。

2005年,黎某生下一个男孩,因怀疑孩子是黎某和别的男人所生,朱、黎夫妇婚姻解体。2006年7月,广州中院终审判定,小孩由黎某独自,房产归男方父母所有。黎某 离婚后没有房子住,公公同意让她在该房屋三楼继续居住,法院加判黎某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三楼。

2006年9月20日,公公出具书面证明,其中写明“同意三楼归属黎某所有”。但是,黎某并不能安心地住在那里,因为前夫的家人都反对她住在那里。为了寻求法律的保障,她将公公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享有房屋3楼的所有权。

南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公公出庭表示,同意将3楼给前儿媳黎某,并确认证明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南沙法院遂判决,黎某享有该房屋3楼的所有权。

公公告儿媳并非本意

富有戏剧性的是,公公随后向法院提出上诉。昨天在庭上,公公没有出庭,只有他的代理律师出庭称,旧房改建新房要重新登记,黎某没有新房的 ,要求驳回一审判决。

黎某的代理律师则说,朱家人把朱父藏起来了,朱父根本就不想告儿媳妇,上诉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是他大儿子强行要他按了手印。因此,该上诉是无效的,朱父的代理律师根本不是朱父请来的,因此根本没有代理权限。

为此,黎某的律师当庭向法庭递交了两份书证,都是公公于开庭前写的,一份写着“我同意把房子给黎某,是我大仔不同意,逼我打的指模”,另一份写着“我本人不同意上诉,是我大仔逼我上诉”。黎某律师据此认为,公公是被迫与黎某争夺房产,不上诉就会挨打。

朱父的代理律师则称,自己有朱某的,上面都有朱父的签名和指模,是完全可以代表朱父出庭的。对方出具的两份证据,是因为“老人家年纪已大,黎某和律师串通起来,采取,哄着朱父签名的。”

到场旁听的南沙区塘坑村朱姓村民在法庭上喊,是黎某前夫的哥哥在争夺房产,才逼公公上诉。“我们看不下去了!”老人愤愤说。

朱父的代理律师生气地表示,黎某和朱父有“特殊关系”,原被告双方串通起来分房子,这种行为侵害了婆婆的利益。房子是朱父和其妻子共同所有,朱父不能自己一个人就把房子分一层给前儿媳妇。

昨天没有当庭宣判。

现在法院已经判决由儿媳享有第三层房屋使用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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