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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石油化工厂窒息事故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3-29 浏览:0
导读:2001年6月,湖南省某石油化工厂进行装置扩容改造。施工单位在生产装置内实施土建挖孔桩作业,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为压缩空气驱动的风镐。桩孔为一个直径1.3m、深11m的井孔2001年6月,湖南省某石油化工厂进行装置扩容改
2001年6月,湖南省某石油化工厂进行装置扩容改造。施工单位在生产装置内实施土建挖孔桩作业,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为压缩空气驱动的风镐。桩孔为一个直径1.3m、深11m的井孔

2001年6月,湖南省某石油化工厂进行装置扩容改造。施工单位在生产装置内实施土建挖孔桩作业,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为压缩空气驱动的风镐。桩孔为一个直径1.3m、深11m的井孔。施工作业第一天一切正常,第二天,井孔挖至3m,作业前进行了氧含量、可燃物、有毒物分析(氧含量19.7%,可燃物、有毒物含量未检出),并办理了进设备作业票。作业开始,工人下井5分钟后出现胸闷、头昏的症状,当事人自认为是身体不适,出井换人作业,换人后,井下人员仍出现胸闷、头昏的症状,领班人员感到情况不对,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安全管理人员赶到现场,当即从井孔内取样分析,分析结果:氧含量10%、可燃物含量、有毒物含量未检出。对施工人员进行询问并对施工工具进行检查发现:风镐气源被错接在氮气管线上。

原因分析:

施工单位未经生产单位同意擅自动用气源将氮气引做动力驱动风镐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第一天施工时井孔较浅氮气浓度不高,作业人员感觉不到,第二天井孔深度增加,风镐喷出的氮气在并内聚集,使氧含量下降,作业人员出现窒息症状。

施工单位进入化工生产装置施工,不得动用生产现场生产设施(开关、阀门、按钮),如确实需要动用装置内的设施,必须经生产装置工艺负责人同意、由生产操作人员配合、监护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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