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地方计划生育实施条例未修改前,晚婚晚育假有效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4-02 浏览:0
导读: 《修正案(草案)》中提到将取消晚、晚育假等福利待遇,那么地方实施条例未修改前,晚婚晚育假有效吗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引发全民热议

《修正案(草案)》中提到将取消晚、晚育假等福利待遇,那么地方实施条例未修改前,晚婚晚育假有效吗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引发全民热议,其中删除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等福利待遇,并拟于2016年元旦开始实施。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上述消息公布后,不少有意向的情侣选择在2015年年底提前领证,一些准妈妈为了多休一个月,加紧爬楼催产。对于民众关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何时落地生效,律师解释,在各地立法机关修改相应法规条例之前,还是按现有法规执行。

提早登记结婚的咨询增多

12月21日,备受关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1日晚10点多,市民张小姐接到了在工作男友张先生的电话。电话那头,张先生说,“听说明年就要取消晚婚假了”。张先生就职于一家大型民企,关于晚婚晚育假可能被取消的话题在公司内网受到强烈关注,当天前五名热帖中,相关话题就占了三席。“关于这个话题,公司未婚未育的同事都非常关注。”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也在内网发帖回应此事。

12月22日,张先生通过网络预约了26日在上海徐汇婚姻登记处。张先生表示,公司平时很忙,所以7天晚婚假还是非常珍贵的。

也有情侣因此而闹得不愉快的,上海市民陈小姐在了解该政策后,就向男友提出在年底晚婚,但男友支支吾吾没有明确表态,陈小姐的母亲得知后表示,“不想结就别结了。”

12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黄浦、松江、静安、徐汇、浦东、闵行等多区婚姻登记处了解到,近日的确有不少市民打电话来咨询有关晚婚假是否取消。

除了未婚一族,一些准妈妈也陷入焦虑。预产期在2016年1月6日的黄小姐介绍,按照当前政策,她可以享受98天产假和30天晚育假。她心中有不少疑惑,根据产前假的推算,她可以从怀孕38周,也就是说12月24日开始请假,但是孩子会出生在2016年1月份,这样的情况是否还能享受晚育假的30天

这几天,黄小姐加大了爬楼梯的频率,希望能尽快生产,黄小姐表示,“还是希望多一点假期陪陪孩子。”

各地立法机关修法之前,假期仍有效

对于民众关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何时落地生效,律师解释,在各地立法机关修改相应法规条例之前,还是按现有法规执行。

上海申伦律师马文斌表示,本次修订法律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且中央已经做出决议,因此可能适用三十条,最快可能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即表决通过。根据《立法法》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马文斌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原则上后法优于前法以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精神,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同它抵触的一律按照新法来执行,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全国人大立法,位阶高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立法,因此很快其他所有法律均会大幅度跟随修订。等前法中的一些配合原来计划生育法的选择性条款也势必会调整以实现法治统一。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宪表示,之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现在政策有变,相应的政策补贴随之取消也是正常的。此外,法律不涉及既往,从法理上说,各地的假期由各地制定,如果是地方假期是按照地方法规实施的即适用地方法规,如果地方法规还没有修改生效,那就还是适用之前的法律。换言之,在地方法律修改生效前所有的晚婚晚育的假期都算的。

马文斌表示,其实,劳动者可以看看自己和单位的或者单位的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内,劳动手册内的条例也是有效的。江宪表示,只要不低于法定假期,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此外,面对时间节点较为特殊的个案,主要看各个单位如何人性化实施。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