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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脱胎于改动后的房产税并非空穴来风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4-04 浏览:0
导读: 有一种观点认为,即将推出的物业税与现有的房产税较为相似,相关部门可以对现有房产税的规定进行修改,使物业税换上房产税的马甲,并在全国实施。 普通大众可能对于房产税较为陌生,但早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正

有一种观点认为,即将推出的物业税与现有的房产税较为相似,相关部门可以对现有房产税的规定进行修改,使物业税换上房产税的马甲,并在全国实施。

普通大众可能对于房产税较为陌生,但早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城市、县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所有人等,按照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收入的12%,每年缴纳房产税。房产的余值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计算,租金收入据实计算。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从上述征收的内容来看,传言中的物业税按照购入时合同价的70%基础上以每年1.2%到1.5%的税率征收,与现行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的方式何其相似,物业税脱胎于改动后的房产税这一观点,并非空穴来风。然而,房产税其自身的立法依据,也很难经得起现行法律的推敲。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发布时间远早于《立法法》颁布时间,当时对于立法授权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部改革的报告的通知》附件一中指出:"暂缓开征地方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确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个地方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何时开征,另行报批。"这是在公开可查的资料中较早提及房产税的一个文件。

1986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要尽快制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条例,并颁布施行。"在此后半年的时间内,《房产税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应该说,全国人大在1986年3月的意见,可以视为房产税在当时法律规定项下的立法依据。

然而,在《立法法》已经施行了十年之后的今天,全国人大在1986年3月提出的这一意见既无明确的授权目的、亦无明确的授权范围,已难以满足《立法法》中提出的要求。如果现在仅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径直修改以期物业税脱壳而出,则与《立法法》的规定大相径庭,无疑将大大影响物业税征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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