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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索要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4-07 浏览:0
导读: 案情回放: 2002年底,王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婚后两年孙某怀孕生下一男婴王某某。由于王某与孙某都系大龄青年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上王某常年出车在外,又经常因为点小事吵闹双方感情

案情回放:

2002年底,王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婚后两年孙某怀孕生下一男婴王某某。由于王某与孙某都系大龄青年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上王某常年出车在外,又经常因为点小事吵闹双方感情淡薄。2007年初,孙某以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至法院要求与王某并取得儿子王某某的。一审法院判决儿子王某某由王某,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在孙某上诉,儿子王某某的一次生病检查过程中王某发现原来儿子王某某并不是他亲生的,于是王某提起反诉同意放弃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但不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4万元。法院依法对王某很孙某进行了,双方在是否需要支付赔偿上争执不下。

专家刘伟民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某不仅不需要承担王某某的抚养费还可以请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的第二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 的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本案中,王某某并不是王某的亲生儿子而是他妻子孙某与别人所生,王某与王某某之间既非生父子也非养父子和继父子的关系,王某不需要支付王某某抚养费。

2、根据我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孙某是否具有婚姻法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是王某是否可以取得损害赔偿的关键,笔者认为孙某具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一情形,王某某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明。尽管在一审时孙某时的理由是 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孙某的外遇是其起诉离婚最主要的原因。

3、一审时王某并不知道孙某的外遇这一情形因而没有请求损害赔偿,二审时是否可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无过错方作为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及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因在一审期间对孙某外遇并不知晓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后张、李双方争执不下,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 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这意味着王某享有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王某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应的后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王某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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