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双方签订的 协议 本想是为了让对方可以永远相濡以沫、不离不弃,怎么知道婚后的生活不如理想最后导致了收场,那么之前的 结婚协议 还有效么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 结婚协议 ,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同意了。
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 结婚协议 ,约定 双方不离不弃 , 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
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此案在深圳某法院并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范某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专家点评
我认为,该 结婚协议 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判决。
延伸: 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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