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恋爱同居纠纷多 官司难维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5-03 浏览:0
导读: 导言:有俗语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就是说,男女一旦了,就不会再像恋爱时那样浓情蜜意了,谈婚论嫁后,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变成压力。因此,现在的不少男女 恐婚 ,越来越多的出现了 只恋爱不结婚 、 只同居不登记 的现

导言:有俗语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就是说,男女一旦了,就不会再像恋爱时那样浓情蜜意了,谈婚论嫁后,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变成压力。因此,现在的不少男女 恐婚 ,越来越多的出现了 只恋爱不结婚 、 只同居不登记 的现象。

案例1 送26万 香车 没留住女友 两次打官司也难要回车款

34岁的王先生在2008年 很受伤 ,不但女朋友吹了,就连自己为女朋友花26万元买车钱也打了水漂,还白白搭上了近5000元的诉讼费。

2007年底,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小姐,经过一个多月的交往,两人迅速发展成了情侣关系。王先生得知李小姐有买一辆车的想法后,为表爱慕之情,就不假思索答应了。随后,两个人一齐到汽车市场,王先生毫不犹豫地从自己的储蓄卡中划走了26万余元,为李小姐买了一辆帕萨特小轿车。

可惜好景不长,李小姐最终提出分手。分就分吧!可双方为这辆轿车的归属发生了争执。冷静后,王先生想明白了,汽车的行驶证上登记的是人家的名字,恐怕要不回来了;可钱是自己出的,你要车可以,但购车款总要还给我吧。咨询律师之后,王先生以为案由,要李小姐偿还26万余元。由于没有相应证据,法院认定王先生与李小姐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驳回了他的诉求。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王先生以为由再次起诉李小姐,要她归还自己为其垫付的上述购车款。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她与王先生当初交涉时的三份录音电话证据,证明该车是赠与自己,赠与行为已完成,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购车款;被告称所购车辆系原告赠与其的礼物,结合原告为被告支付购车款时双方系情侣关系、原告陪同被告去购车并自愿为被告支付购车款、原被告作为情侣经常互赠礼物以及原被告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得出结论是被告有依据获得原告为其支付的购车款。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

法官评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人情世故生活经验等法则,一般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恋人情侣关系一般也算特定的人身关系。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冲昏了理智;建议在大额的经济支出时,一定要考虑仔细甚至 丑话说在前面 ,最好写在纸上,或者干脆后再购买。 1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