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1、婚姻保证书是其中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婚姻保证书内容没有违法相关法律规定
3、婚姻保证书没有违反世俗道德,公序良俗原则
4、在公证处或在律师等第三方公证下签署
保证书的内容要写得切实、具体,要实事求是,说到做到。
(1) 在第一行正中写保证书三个字,字体较正比正文大些。
(2) 写接受或保证书一方的称呼。
(3) 正文开头可简写或对某项工作的认识。然后,写决心做到的具体事项或保证的具体内容,最好分开来写。
(4) 结尾可写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语。
(5)写上写保证书一方的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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