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3岁丧母与后妈生活6年 如今女教授遭讨赡养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5-29 浏览:0
导读: 王燕3岁的时候丧母,当年父亲就再娶了一个后妈。王燕9岁时,与后妈矛盾加深,被送到舅舅家成年。如今王燕已经40多岁了,凭借自身努力成了高校女教授,却不想所谓的后妈竟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费。近日

王燕3岁的时候丧母,当年父亲就再娶了一个后妈。王燕9岁时,与后妈矛盾加深,被送到舅舅家成年。如今王燕已经40多岁了,凭借自身努力成了高校女教授,却不想所谓的后妈竟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费。近日,在法院的努力下,原本积怨已深的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王燕一次性给付范某赡养费5000元,就赡养问题今后再无其他纠纷。

范某诉称,1973年与王某登记,双方均系。当时王某有一3岁的女儿叫王燕。现在范某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王燕一直没有对其尽到,于是范某要求王燕自1993年起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

王燕辩称,其生母赵某于1973年去世,范某是其继母。范某对其不好,经常虐待她,父亲也没有给她应有的父爱。就这样与范某生活了6年后,于1979年夏天开始,她就随舅舅一起生活,再未回过范某与王某的家里,更谈不上范某对其的抚养了,她们之间并没有形成继母女关系。就连亲生父亲也没有管过她,现在王某还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出庭控诉她,王燕表示十分痛苦。再者王某每月还有2000余元的退休金,范某并不存在生活困难情况,坚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鉴于范某与王某结婚时王燕年纪尚小,至1979年范某对王燕履行了相应的,故王燕应对范某适当尽赡养义务。考虑到这种情况,法院努力调解,给双方做通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