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通常需要到对方的户籍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首先需要前往立案大厅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起诉状和结婚证,如果涉及孩子抚养权,可以加上孩子的出生证明,每样材料准备3份;管辖法院是对方的户口本复印件或者对方的经常居住证明,北京地区也可以拿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每样材料可以复印2份备用。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北京地区75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起诉一方到庭参诉。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离婚诉讼首先需要原告带着结婚证、身份证及民事起诉书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离婚案件在诉前会有民事调解的阶段,调解不成后才会进入民事审判庭,在庭前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然后等待法院通知参加庭审,领取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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