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纠纷案件,由易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赖某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底,男子赖某与已婚女子易某某在于都县城一商店门口相识,易某某即以易某的名字与赖某交往谈婚,并向赖某索要礼金50000元声称给其父亲。赖某多次提出要去易某家提亲,易某即以各理由推辞并说两人后一起去广东见其父亲。2010年3月13日,赖某与易某拍照后,交给易某礼金20000元,并由易某出具收条一张,上面写明给付礼金27000元,尚欠礼金23000元,如易某退婚则需返还赖某27000元,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当晚,两人前往旅馆开房,易某趁赖某洗澡时溜走。赖某发现被骗后于次日前往于都县公安局报案,易某也于几日后前往公安机关陈述其与赖某交往的经过,公安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予的决定。后易某消失至今,赖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易某返还礼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某系已婚女子,却以易某的名字与赖某谈婚论嫁,属不道德的欺骗行为。其在谈婚过程中收受赖某的礼金20000元,虽未构成犯罪,但依法应承担。易某无条件也不愿意与赖某成婚,两人之间给付与收取礼金的民事行为无效,赖某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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