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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如何办理?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6-11 浏览:0
导读: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在赔偿之前需要对工伤进行鉴定,那么工伤鉴定如何办理?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鉴定如何办理?

工伤鉴定如何办理?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鉴定如何办理?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自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在30天内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工作的,伤者或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受伤人身份证;4、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6、初诊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以上资料之后会给你一张你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还会给你一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再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

工伤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鉴定如何办理?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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