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2.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4.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离婚时对残疾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的处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
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分割协商解决的,在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可以适当多分;在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残疾程度较重或条件较差一方的利益。
2.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包括:
1)双方共同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
2)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
3)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住房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4.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生活帮助费,法律上应该叫一方的扶助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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