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三)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次,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所列情形可视为婚姻法条款的补充。
再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一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没有法定理由又无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会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从而不判决双方离婚。
第二种情况,未出现法定离婚理由。《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主要由以下几种: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第三种情况,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方不同意离婚。为了保护军婚,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如军人方不同意离婚,则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第四种情况,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如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则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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