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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三年后起诉分家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6-21 浏览:0
导读:早前,一则涉及的离奇备受瞩目。一对早年在内地后移居香港,并于2006年在香港办理的夫妇,“丈夫”于2009再次向内地法院提出离婚,并分割“妻子”财产。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案中“夫妇”关先生和萧女士,于1961年2月在
早前,一则涉及的离奇备受瞩目。一对早年在内地后移居香港,并于2006年在香港办理的夫妇,“丈夫”于2009再次向内地法院提出离婚,并分割“妻子”财产。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案中“夫妇”关先生和萧女士,于1961年2月在广州荔湾区登记结婚,两人分别于1962年及1971年到港定居。

2004年,因丈夫发生,萧女士在香港提出离婚,经多轮谈判,2006年7月签订,并对名下的财产进行估算分配,萧女士一次过支付了港币85万元给关先生。双方在香港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离婚后,关某也很快。

至2009年,关某回到广州,以在内地未删除之名,向荔湾区法院提出,分割萧女士在广州的一处市值约130万元的房产。案件一审经荔湾区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准予原、离婚,并对所提出的财产主张予以部分的支持。被告萧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但是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就此案向广州民政部门查询,得到的回覆是,在香港法院主持下的,内地也是要承认的,但要回内地办理相关的确认手续。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覆》中明确表示,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从港澳寄来的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

因此,萧女士和前夫,由于在内地登记结婚,他们在香港离婚,必须经指定的香港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在内地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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