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
待遇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粤劳薪〔1997〕115号)
4月28日,省劳动厅印发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1天;(一)放假3天;(三)国际放假1天;(四)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休假时间按本企业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职工本人,可享受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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