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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或将让位于房产税?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7-03 浏览:0
导读: 面对媒体一浪高过一浪的声势,上海市房管局在当天发布的声明称,“房产保有阶段征税的问题,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之后也有媒体报道,部分城市空转试运行了多年,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引起热议。” 记者

面对媒体一浪高过一浪的声势,上海市房管局在当天发布的声明称,“房产保有阶段征税的问题,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之后也有媒体报道,部分城市空转试运行了多年,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引起热议。”

记者了解到,房产税并非新税种,我国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以房产价值100万元,在按优惠上限比例,也即扣除30%后的部分作为税基,乘以1.2%的税率就是0.84万元。

今年初,有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1月份国务院的房地产调控文件“国十一条”中提出: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财政部日前公布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更是明确:完善房产税制度。

业内人士表示,从性质上分析,物业税和房产税基本上同属一物,都是持有环节的税收,区别在于前者涵盖面更大,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当前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有两个: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且,最重要的是,对于广大民众的个人自用房屋,是不用缴纳房产税的,而只对个人用于出租的房屋征税。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相比物业税,房产税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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