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情况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很多夫妻在离婚后会补写离婚协议,增加、减少或更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那么双方协商约定签署离婚后补充协议,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字、按手印、写明日期之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么对于离婚判决想要变更的,双方也可以签署离婚后补充协议,一定要注明签署日期。离婚后补写协议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还是有区别的,在内容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处分约定的必须是双方所有的财产,不涉及第三人的权益;(2)如果是不动产,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3)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协议,到公证处公证该协议。
所以,离婚后补写的协议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书写内容很重要,需要斟酌字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才能立即生效,且原则上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也体现了它的一些性质。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立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后,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