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刘某一案
(作者:胡智林 湖南宇能律师)
曾某(女)与刘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曾某要求,胡智林律师作为曾某的人,在庭审前无法为曾某取得证明其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且庭审中刘某又不同意离婚的困难情况下,抓住庭审中双方陈述的十几年未曾添置任何家具的事实,以及被告刘某向法庭提交其在五年前私下收集的曾某在外地打工时汇款给胞姐的八张汇款回单的细节,指出:双方十几年来未曾添置家具的事实,说明双方在婚后一直没有建设家庭、建立夫妻感情的共同意愿;刘某在五年前私下收集并保存曾某的汇款回单,说明至少在五年前,双方的感情即已不和,刘某已开始为离婚时分析财产做证据收集工作,因此,本案可以认定。胡智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庭采信,刘某被迫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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