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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需谨慎 违法辞退需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7-08 浏览:0
导读: 来源于《人才市场报》2011年3月26日版 说法堂 市汇盛 温明律师 案 情 一上海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陈小姐的期限为2009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2010年1月28日,公司通知陈小姐称,陈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

来源于《人才市场报》2011年3月26日版 说法堂 市汇盛 温明律师

 

案 情 一

上海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陈小姐的期限为2009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

2010年1月28日,公司通知陈小姐称,陈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期间有5次迟到记录,按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

同年9月6日,公司再发通知,称陈于9月2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按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

10月25日,公司又发通知,称陈于10月21日、22日未到午餐时间擅自离岗外出,按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

10月28日,公司向陈小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11月22日,陈小姐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公司辩称,陈小姐在职期间多次违纪,已向其陆续出具3份违纪通知;现按公司规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故不同意诉请。

公司向法庭提交员工手册及其签阅表,其第二十三条为“一、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及上班时间未经报备擅离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二、旷工一天处以书面警告一次,并处以日薪资两倍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为“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对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被处以三次(含)以上书面警告者”。陈小姐认为,此非当初所签阅之员工手册。

公司又称,虽无关于员工离岗多长时间可视为旷工一天的规定,但只要离岗就应视为旷工一天。且陈小姐于2010年10月21日、22日离岗的累计时间已超过一天。

日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

 

案 情 二

唯迪杰公司销售工程师王先生的工作地点在,月薪为3000元+午餐补贴360元,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

2009年3月24日,王先生至省白道口镇催收货款时,擅以现金方式收取10万元,由于午餐时饮用大量高度白酒,在返回郑州市的客车上嗜睡,导致10万元货款中的3万元被窃。

王先生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后,赔偿公司7116.20元。一周后,王先生收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010年10月,公司向郑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赔偿货款22883.80元及利息463.40元。法院以纠纷未经仲裁为由,驳回起诉。公司转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已过仲裁时效。公司又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已被公司除名的王先生追索失窃货款的差额22883.80元。

王先生辩称,催款系受公司指派,应酬乃人之常情,为催款而未休息好也是途中瞌睡的原因;现大错已铸成,公司可按劳动合同约定从工资中扣除,但不能过分;现已被公司开除,再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且公司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

2010年11月,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唯迪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期嘉宾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温明律师说法:

 

企业有权对违规员工依法进行处理

作为企业管理者,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其规章制度的职工有权依法进行处理,但须掌握充分、详实的证据材料。

关于案情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明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司不仅要证明每次书面警告的事实成立以及依据合法,且要提供累计三次警告可构成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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