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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部之对方有过错,如何取证?——婚外情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7-09 浏览:0
导读:四十六条中规定的过错仅限四种,本文只说一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以及类似问题,在诉讼实践中的理解和具体处理问题。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过错中的“同居”条件,从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来看,
四十六条中规定的过错仅限四种,本文只说一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以及类似问题,在诉讼实践中的理解和具体处理问题。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过错中的“同居”条件,从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来看,这个“同居”在状态上的要求是“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这种状态持续的期限通常要在两个月以上。但问题是,现实中绝大多数都不是以这种形式进行的,即使有,无过错方也极难取得证明这种事实状态的证据。拿不到这样高标准的证据,无过错方就很难让法院判决,更不能据此要求多分财产和获得赔偿。我们不去讨论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我们只能尊重法律、面对现实,既在法律之中,又在法律之外地处理好类似问题。

首先,无过错方要走出两个非常典型的认识误区:

1、不要把婚外情、偶而的婚外性、一夜情、包养情人、找小姐、过份亲密的聊天等不当行为通通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因为这些行为多数都不以持续、稳定的状态进行,而且他(她)们也不是天天都住在一起,所以,这些行为基本上都不是法律上的过错。

2、不要简单地认为,只要取得了对方不忠的证据,那就能够离成婚,并获得赔偿,甚至能让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掌握一切主动权。这种想法在诉讼实践中基本都被贴上“一等幼稚”的标签。相关原因在我《纵有过错,但也不至于净身出户》的博文中已有阐述。

那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思想上,要清醒地对照法律规定的那个过错标准,不能对自己的情况过于乐观和自信,但也不能因为离婚法律规定有距离就放弃该做的努力。

第二,行动上,该取证的还要取证,能拿到什么样的证据就先拿什么样的证据,能拿到多少就拿多少,但要考虑到相关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取证。

第三,对证据进行筛选和整理,这个工作建议请律师帮助,为的是要知道该用哪些、怎么用才能恰到好处。

有些证据在证明对方有法定过错方面是很有证明力的,无过错方应该尽量去争取,如事后的保证书、悔过书之类的书面材料。除此之外,大什么多数情况下还得靠我们自己去获得其他证据。我个人的建议是:明知证据与法律规定有差距,但还要是“亮剑”!因为此类案件给我的感受是:即使我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有法律上的过错,但这些证据背后的故事足以影响到法官的个人情感,这点就很厉害,甚至能获得整修庭审过程中的主动。不仅如此,如果这些“不合格”的证据运用得法,庭审时“表现”得恰到好处,法官虽然不能据此判决离婚和赔偿,但法官足可以在“酌定”部分,或以其他无可挑剔的法定理由在上实质性地照顾到无过错方!

总之,处理这类问题,有难度,要冷静,讲技巧,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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