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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7-09 浏览:0
导读:【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元月20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登记,但至今未举行婚礼。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刘某收到后提出反诉,认为曾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元月20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登记,但至今未举行婚礼。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刘某收到后提出反诉,认为曾某未履行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

【分歧】

诉讼中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确定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的诉权平衡,且离婚纠纷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等问题,被告的反诉被涵盖在了整个离婚诉讼中,且离婚诉讼中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不予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方面,离婚诉讼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曾某提出的返还财物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求,在庭审的法庭或法庭辩论阶段都可提出,无需反诉。

另一方面,本案不符合反诉的独立性特征。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并且具有独立性。本案中,刘某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刘某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是基于离婚为前提的,属于对原告曾某事实的补充或者反驳,而非反诉。在没有曾某起诉或撤诉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便不能成立。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杨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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