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贾惠芝与张文通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7-11 浏览:0
导读: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昆民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贾惠芝,女,汉族,1956年10月20日生,河北省永清县人,工人,现住昆明市怡园小区405—3—38室。 委托人龚建京,云南云誉律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昆民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贾惠芝,女,汉族,1956年10月20日生,河北省永清县人,工人,现住昆明市怡园小区405—3—38室。
委托人龚建京,云南云誉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张文通,男,汉族,1945年1月15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退休职工,现住昆明市怡园小区405—3—38室。
上诉人贾惠芝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通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原、被告双方1996年经人介绍恋爱,并于1996年9月16日,没有生育子女。后来由于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双方自2004年至今,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存续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昆明市怡园小区405—3—38室住房一套(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房价为170000元)、海尔25寸彩电一台、冰柜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电动自行车一辆。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为自由恋爱、自愿,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本应相互信任、互谅互让,但由于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加之双方互相猜测、互相指责,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针对原告张文通要求与被告贾惠芝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至于,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对取得该财产即房屋所付出的多少,原告的付出比被告的多,且自取得该房产的产权后,该房的物管、水气电等费用均由原告独自承担,故分割时应酌情多分给原告。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其补给被告差价。其它财产归被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文通与被告贾惠芝离婚;二、位于昆明市怡园小区405—3—38室住房一套归原告张文通所有,由原告张文通给被告贾惠芝支付差价7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海尔25寸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沙发一套、冰柜一台归被告贾惠芝所有。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贾惠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二、一、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张文通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福利房的分割上认为被上诉人的付出比上诉人多,没有事实依据;在夫妻关系期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家庭贡献大,法院对该福利房的分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充分考虑女方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夫妻购买该福利房以后,从未支付过物管、水电气费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相比,有子女可依靠,退休比上诉人多,原审判决不能使上诉人维持生活。原审判决海尔洗衣机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海尔冰柜一台判归上诉人所有的财产事实中并不存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文通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昆明市怡园小区405—3—38室住房一套、沙发一套、29寸索尼彩电一台、饭桌一个、梳妆台一个、双人床一张、家庭影院一套。除此之外,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外,查明被上诉人张文通月养老金为1019元,贾惠芝月退养生活费为919.85元。
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本院认为: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本案婚姻双方当事人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又不注意感情培养,加之双方互相猜测、互相指责,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经调解无效,都要求离婚,故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当事人双方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依法应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原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误,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予原告张文通与被告贾惠芝离婚。”;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位于昆明市怡园小区405—3—38室住房一套归原告张文通所有,由原告张文通给被告贾惠芝支付差价7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海尔25寸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沙发一套、冰柜一台归被告贾惠芝所有。”;
三、位于昆明市怡园小区405—3—38室住房一套、家庭影院一套、双人床一张归被上诉人张文通所有,由被上诉人张文通给上诉人贾惠芝支付住房差价85000元;沙发一套、29寸索尼彩电一台、饭桌一个、梳妆台一个归上诉人贾惠芝所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520元,由上诉人贾惠芝承担760元,被上诉人张文通承担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 判 长 黄 红
代理审判员 雷建强
代理审判员 刘昕光


二○○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