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因此,员工自己辞职不符合第2个条件“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意味着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
1、所在单位和本人缴满了1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这里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到社保局办理失业社保金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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