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如果让其单独居住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由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有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到外界的侵扰和伤害,对此,监护人应有权利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定;
第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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