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显然,"忠诚协议"符合以上三要件,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从社会伦理角度而言,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虽然从表面上看“忠诚协议”是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主张无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第二,《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第三,“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主张有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第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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