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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召生与于秀兰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8-07 浏览:0
导读:(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867号路召生,男,194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沈阳裕腾集团济南制药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平阴县平阴镇西三里村。 委托代理人何道元,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平阴镇中桥口村人。 于秀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867号

路召生,男,194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沈阳裕腾集团济南制药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平阴县平阴镇西三里村。
委托代理人何道元,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平阴镇中桥口村人。
于秀兰,女,194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县东阿镇南市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厚禄,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召生与被告于秀兰一案中,原告路召生于200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
本院认为,原告路召生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召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邮递费40元,由原告路召生承担。

审 判 员 贺 涛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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