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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黑社会18成员寻衅滋事破坏选举 黑老大获刑17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8-07 浏览:0
导读:5月11日,山东省高院指定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滕州市梁永重大涉黑案件一审宣判,以梁永为首的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由5月11日,山东省高院指定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的
5月11日,山东省高院指定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滕州市梁永重大涉黑案件一审宣判,以梁永为首的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由

  5月11日,山东省高院指定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滕州市梁永重大涉黑案件一审宣判,以梁永为首的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山东省高院指定由新泰法院负责该案的审理。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梁永等18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九十年代以来,被告人梁永等人,通过打砸、聚众斗殴、替人要帐、与人争霸等方式,在滕州逐渐形成以其为首有影响的恶势力,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和无业闲散人员,以其天润宾馆为据点,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梁永为组织者、领导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相对稳定,实行分级管理。在组织内被告人梁永具有绝对权威,被成员尊称为“三哥”、“三叔”,在组织以外被称为“梁老大”,二号被告人肖枫被称作“军师”。被告人张新、张龙为便于管理手下成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资给手下成员集中食宿。为发展组织势力,培养组织骨干,被告人张龙在发展组织成员时考验入伙人员胆识,办“一点红”,即故意骑非机动车撞机动车,并要求组织成员纹身,配备砍刀等作案工具,提高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以被告人梁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其亲自指挥、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结伙,携带刀具、棍叉等工具,利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在滕州市城区及多个乡镇,实施殴打他人、替人站场助威、插手民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违法犯罪所得近30余万元并分赃,严重扰乱了群众正常生活。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非法介入拍卖行业,破坏滕州正常经济生活;利用组织成员介入基层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破坏滕州正常的社会秩序,严重破坏滕州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

  经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梁永为首的犯罪组织,在组织形态方面,被告人梁永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肖枫、张新、张龙为骨干成员,与杜以文、满中华、王宜桂、陈炳杲、赵龙、陈家尧、陈家莹、张令浩、高敬新等人组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其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从经济实力来看,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替人站场、介入拍卖行业等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维持组织的活动。该犯罪组织在被告人梁永、肖枫、张龙、张新等人的指挥、授意下,依仗人多势众,携带刀具,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殴打他人,替人站场、称霸一方,侵蚀基层政权,严重影响了滕州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5月11日,山东省高院指定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滕州市梁永重大涉黑案件一审宣判,以梁永为首的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由

  被告人梁永在该犯罪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20000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0元。

  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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