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有必要进行房产公证。
离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的,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因此,诉讼离婚也不需要离婚财产公证。
1、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离婚后房产分配,应区分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产属于出资方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配。
一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并在婚后支付按揭款,对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产按揭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配。
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予以均分。取得房产所有权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婚后一方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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