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杨丽,女,汉族,26岁,万宁市人,无业,现住三亚市港务局码头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曾令深,男,汉族,29岁,澄迈县人,现在三亚市第一市场食品商行打工,住三亚市渔村路。
上诉人杨丽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令深。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丽与被上诉人曾令深于1999年5月3日自愿登记,并于2000年3月生一女孩曾玲玲。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上诉人杨丽娘家,被上诉人在外打工。在其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怀疑上诉人有外遇,引起夫妻不和,2001年4月18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家人发生口角后,将汽油往自己身上倒以威胁上诉人及其家人,为此,上诉人家人将被上诉人赶出家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此至今,互不往来。上诉人遂于2001年11月29日向原审法院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杨丽与被上诉人曾令深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曾玲玲归被上诉人曾令深。由上诉人杨丽支付5000元抚养费,该抚养费,分两次付清,即领取时先付2500元,余款于2002年10月1日付清。
三、一、诉讼费共100元,由双方各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俐
审 判 员 马 强
审判员 陈太洪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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