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争取财产,首先需要掌握清楚财产信息,并根据情况确实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也要注意尽量搜集证据线索,并做好诉讼的保密工作。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裁判财产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因此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的事情。需要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的存款等财产,要与法院协商,要求先调查后再送达,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诉状中不要多提财产,无理无据的主张财产,不但会多缴诉讼费,没有依据的主张还会被法院驳回。即便已经掌握的财产,再确定对方无法单方转移、隐匿、毁损的情况下,立案时也可以先少提,开庭时确定对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再主张分割,届时可以再补缴诉讼费。另外,可以尽量搜集自己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证据以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据此,可以请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或经济帮助。
1、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收集并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制作《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有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2、如对方存在《婚姻法》中所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或者对方存在故意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主张对对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没有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
人民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均分;但一方因存在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婚姻解除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为保护无过错方,人民法院可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其少分甚至不分 。另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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