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身自由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其实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保障其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都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够成熟,有些场所未成年人出入需要监护人的陪伴,但是不等于未成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决定的,父母是没有权利去限制未成人人身自由的。如果子女已经成年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是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生活,应该积极就医或进行看护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也不应直接囚禁子女。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儿女的安全、教育存在引导作用,但父母在教育儿女时,也应当尊重儿女的选择,倾听子女的意见和想法,多做善意的劝解,不能一味拒绝,监禁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更不可取,采用过激方式教育子女,很容易导致子女的反感,激化矛盾,适得其反,最终让家庭陷入不幸。建议子女平时就积极与父母师长沟通,双方都能达成谅解,共同构筑幸福美好的家庭。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拘禁过程中造成对方伤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一般主体的非法拘禁行为也可以参照这个标准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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