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确定的具体方式可以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在离婚判决中一并处理。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如果离婚之后,双方对于探视权的次数达成新的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新的约定执行。如果对探视权的问题有了分歧,且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看离婚协议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双方协商好吧,只有双方愿意,法律就支持。只要有利于孩子才成长,建议双方协商支持,一切为了孩子。
婚姻法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3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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