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并非一定要平分,要分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下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首先,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相应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二,一般没有特殊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基本的分割原则是对半分割。但法院会同时考虑照顾女方,以及照顾无过错一方和抚养孩子一方,这个相应的原则。
三,若一方存在重婚、家暴、虐待、遗弃或者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形,则无过错一方还可就相应的存在以上情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如果一方确实因离婚造成特殊的经济困难,则法院会给予困难一方予以更多的照顾,由另一方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1)未登记的房产份额赠与,赠与前可以撤回。结婚男女通常可能涉及一个问题:“你家房本写不写我的名字”,“写,房本下来写我们两个”,这个时候,正式一点的可能还会出一份书面协议,表明自愿赠与房产份额,承诺加名。但是这个时候,仍然只是赠与协议的效力,而在实际过户之前,赠与协议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只要还未登记,该房屋仍然是产权人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资只登记子女名字,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双方父母出资只登记一方子女名字,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前一方付款买房,只登记另一方名字,区分具体情况。有出资证据的情况,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才以对方名义购房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婚前一方首付买房婚后一起还贷,区分具体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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