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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彩芳与王建平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0-17 浏览:0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2)东民一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袁彩芳,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交公司司机,住东营区油区工作办公室。 委托人:袁训涛,男,1973年3月24日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袁彩芳,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交公司司机,住东营区油区工作办公室。
委托人:袁训涛,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长途车站职工,住东营市东城明月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王建平,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油区办,住东营区油区工作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王建英,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化工厂职工,往东营市东城四村。
案由:。
上诉人袁彩芳因离婚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5月28日登记,1998年9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王立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常闹矛盾,于2001年6月至今。双方均同意离婚。上诉人系东营市公交公司司机,在婚生子王立通七个月后上班工作,王立通随其奶奶生活。上诉人月平均收入为900元。
上诉人有:天津80型摩托车一辆、被子九床、褥子二席、毛巾被二床、大被子一床。被上诉人个人财产有:1996年6月12日交东营区油区工作办公室劳动服务公司购车集资款2595元、购房集资款5500元。有:117平方米楼房一套、日立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电机柜一个、真皮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飞鸽自行车一辆、挂衣橱一个。有:欠袁义亭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袁彩芳与被上诉人王建平离婚。
二、婚生子王立通随被上诉人王建平一起生活;上诉人袁彩芳每月支付225元,自本生效之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三、上诉人个人财产:天津80型摩托车一辆、被子九床、褥子二床、毛巾被二床、大被子一床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个人财产:1996年6月12日交东营区油区工作办公室劳动服务公司购车集资款2595元、购房集资款5500元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欠丁苗3500元由被上诉人负责偿还。
四、夫妻共同财产:日立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飞鸽自行车一辆、挂衣橱一个归上诉人所有;真皮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归被上诉人所有。
五、夫妻共同债务欠袁义亭7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负担3500元。
六、117平方米楼房一套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房屋补偿款22000元,于2002年12月1日前付清。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鉴定费600元,由上诉人负担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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