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250号
邹小玲,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清流县里田乡粮站宿舍。
张永华,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清流县温郊乡中学宿舍。
本院于2004年7月30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一案。依法由员刘华林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小玲与被告张永华。
二、:清华电脑一台、长虹彩电一台、VCD及功放各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邹小玲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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