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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世魁与侯彦舟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0-21 浏览:0
导读:(2003)郊民初字第65号苏世魁,男,一九五七年六月九日出生,汉族,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工程师,现住新乡印染厂家属区。 侯彦舟,女,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新乡印染厂职工医院医生,现住新乡印染厂家属区

(2003)郊民初字第65号

苏世魁,男,一九五七年六月九日出生,汉族,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工程师,现住新乡印染厂家属区。
侯彦舟,女,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新乡印染厂职工医院医生,现住新乡印染厂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王宗玉,女,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世魁诉被告侯彦舟一案,原告于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来院,要求与被告,被告侯彦舟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一九八四年的七、八月间经人介绍相识,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办理手续,并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生一女苏明坤。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双方经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产生争执,致使在感情上出现裂痕。原告遂于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来院。经本院,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和好无望,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苏世魁要求离婚,被告侯彦舟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苏明坤由被告侯彦舟,原告每月出抚养费150元,待其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座落于新乡印染厂家属院(平原路东段印染巷)17号楼西数三单元四层东户的住房一套归其女苏明坤所有,由被告侯彦舟与其女共同居住。座落于辉县市峪河镇裴村营村的住房归原告苏世魁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支出费250元,合计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清伟
审 判 员 郑长青
审 判 员 常远宏


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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