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冯桂霞与李敏生离婚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0-23 浏览:0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东民一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冯桂霞,女,1972年1月4日出生,胜利油田胜南社区电厂幼儿园教师,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南社区阳城小区35号楼1单元1号。 委托代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冯桂霞,女,1972年1月4日出生,胜利油田胜南社区电厂幼儿园教师,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南社区阳城小区35号楼1单元1号。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李敏生,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东营方宇科技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海兴小区14号楼2单元10号。
委托代理人:胡聃,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桂霞与被上诉人李敏生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27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桂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桂霞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桂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以俭
审 判 员 翟玉芬
审 判 员 侯丽萍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妤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