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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0-25 浏览:0
导读: 石政发〔200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与《》(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

石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与《》(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一并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级政府必须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如何更好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角度去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构建设,调整充实必要的专职人员,为《条例》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费以及工作所需费用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配备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等必需的办公设施和相应装备,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方案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中央、省、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到所属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为三类:一类风险较小行业费率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费率为2%。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等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划分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和上一款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工伤发生情况及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浮动。其中,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不变;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支缴率情况每两年浮动一次(支缴率=上两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上两年工伤保险费征缴总数),具体标准为:支缴率大于等于150%小于175%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上浮到120%,支缴率大于等于175%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上浮到150%;支缴率小于等于50%大于30%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下浮到80%,支缴率小于等于30%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下浮到50%。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六、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即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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