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王培秀与程锡久离婚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0-26 浏览:0
导读: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一中民终字第1575号上诉人(原审)王培秀,女,五十三岁,汉族,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五号十楼一门七号。 被上诉人(原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6)一中民终字第1575号

上诉人(原审)王培秀,女,五十三岁,汉族,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五号十楼一门七号。
被上诉人(原审)程锡久,男,五十七岁,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二0一工厂工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王培秀因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培秀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培秀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培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培秀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培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炜
审判员 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 吕春华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庆斌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