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酒驾处罚对象就是违法者,并没把同桌者、同饮者作为“共犯”来处罚。
法律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驾会被吊销驾驶证,且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80 mg/100ml的驾驶行为。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