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清民初字第95号
赖友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龙津镇横溪岭20号。
余红梅,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嵩溪镇塘背村民主组。
委托代理人余新和(系被告父亲),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嵩溪镇塘背村民主组。
原告赖友明与被告余红梅因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赖友明与被告余红梅离婚;
二、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人民币4000元,此款于2003年4月17日付3000元,余款1000元于2003年6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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