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张志远诉贾慧娟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0-30 浏览:0
导读: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辛民初字第10131号 张志远,男,1976年10月生,汉族,辛集市建设局干部。住辛集市朝阳小区西邻。 贾慧娟,女,1980年4月生,汉族,辛集市文

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辛民初字第10131号

张志远,男,1976年10月生,汉族,辛集市建设局干部。住辛集市朝阳小区西邻。
贾慧娟,女,1980年4月生,汉族,辛集市文化馆职工。住均豪小区4号楼。
委托代理人田锦帅,辛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张志远诉被告贾慧娟一案,本院爱理后,依法由员王云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远,被告贾慧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锦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3月27日登记,有婚生女孩张子荣。因婚前了解少,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我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故到法院,要求与被告。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张子荣。原、被告结婚后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正月分开居住。原、被告协商小孩每人轮流一个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婚后又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且生有小孩,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志远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云峰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瞟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